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豁如矣然非通其文义终莫能入此注疏所以不
可废也郑氏而下亡虑五十馀家舛讹虽多切当时有
是在择之而已宋有 陈可大
氏集诸说之大成为世所
宗厥功不细惜其取舍失衷章句错杂殊不满乎识者
之意曾末学寡陋潜心三十馀年辄不自量 (第 8a 页)
太学亦以诗鸣端翁诗中有与 陈可大
唱酬诗 (第 8b 页)
可大

漫翁之父九公丕也自后时文盛而诗绝响迨科举停
而诗复兴吾邑以诗见知虚谷者有孙元京爱赏出于
罕见褒誉 (第 8b 页)
 
(一作郑)曰。一溢。为米一升二十四分升之一。(贾曰。周礼廪人中岁人。食三釜。注云。六斗四升曰釜。三釜为米

一斛九斗二升。三十日之食。则日食米六升四合。今日食米二升有馀。是不在于饱。)
〇徐乾学曰。郑注。以二十四两为一溢。而王肃、刘逵、袁准、孔衍、葛洪之徒。皆云满手曰溢。(据郑说。则为米二升有奇。古一升大约当今三合。为米亦六合有奇。以此为朝暮两粥。似不为少。王刘诸人之言。庶乎可信也。) 陈可大
集说。截去郑注一升二字。而直指为二十四分升之一。吾不知其何解矣。
 大记曰。大夫之丧。主人室老。子姓 (第 42L 页)
 檀弓曰。妇人不葛带。〇郑曰。卒哭。变绖而已。〇孔曰。大功以下。轻至卒哭。并变为葛。与男子同。〇陈浩曰。卒哭。丈夫葛带。而首绖不变。妇人葛绖。而麻带不变。〇镛案。郑悟其非。(与士虞记注不同。)孔犹坚守甚矣。至如 陈可大
之说。此本陆农师之义也。卤茶(卤莽)如此。何以言礼。
 少仪曰。妇人。(节)葛绖而麻带。〇郑曰。妇人 (第 85H 页)
 

孟献子禫。县而不乐。比御而不入。夫子曰。献子加于人一等矣。(见檀弓。)〇郑曰。可以御妇人矣。尚不复寝。孟献子鲁大夫仲孙蔑。(孔云。当时之人。禫后恒作乐。未吉祭而复寝。今献子。虽于礼。是常而特异于馀人。故夫子善之。)〇陈浩曰。礼大夫判县。(士特县。)县而不乐者。但县之而不作也。比御而不入者。虽比次妇人之当御者。而犹不复寝也。〇镛案。丧大记云。禫而乐作。(下戌六。)又云。禫而从御。当时之人。皆依此礼。孟献子皆引而延之。所以为超一层也。孔疏罪时人。非本旨也。〇又按从御复寝。判为二事。故大记先从御而后复寝。今郑以从御为复寝。非矣。(既御则其宿于内可知也。又何云吉祭而复寝乎。)复寝者。孝子承家。处于殡宫所彻之适寝也。比御之义。 陈可大
得之。
  {下亥三。}是月禫。徙月乐。(檀弓。〇上文云。祥而缟。)
 郑曰。言禫明月。可以用乐。( …… (第 105L 页)
 《丧服小记》曰奔父之丧。括发于堂上。袒降踊。袭绖于东方。奔母之丧。不括发。(句)袒于堂上。降踊。袭免于东方。绖即位成踊。出门哭止。三日而五哭三袒。〇郑曰。为母不括发。以至成服。(句)一而已。(一括发。)五哭者。始至之夕。与明日。又明日之朝夕也。三哭者。始至与明日。又明日之朝也。(孔云。奔丧不笄纚。异于初死也。奔母之丧。初时括发。至又哭以后。至于成服。不括发也。父则括发。母则加免。此是异者也。)〇陈浩曰。袭绖者。掩所袒之衣。而著要绖也。〇镛案。父丧则既括发。遂至成服而后。

头始有冠。母丧则暂时括发。即加布免。故曰不括发也。(入门之夕。已加布免。孔乃云又哭以后。不括发。误矣。)〇又按绖者。首绖要绖也。 陈可大。
疑括发之上。不可首绖。遂以东方之绖。训之为要绖。大谬矣。(孔疏再言带绖。即陈氏误以带绖。为要绖也。) (第 111H 页)
 郑曰。兼服之。谓服麻又服葛也。男子则绖上服之葛。带下服之麻。妇人则绖下服之麻。固自带其故带也。(孔云。檀弓云。妇人不葛带。故云带其故带也。)所谓易服。易轻者也。兼服之文。主于男子。(孔云。丧服传云。首绖大扼。去五分一以为带。至既虞变葛之时。绖带渐细降初丧一等。斩衰葛绖带。与齐衰初死之麻绖带同。齐衰变葛。与大功麻同也。)〇陆(佃)曰。斩衰卒哭。男子变要绖以葛。又遭齐衰之丧。则以麻易葛带。其首绖犹是斩衰之麻。郑谓服麻。又服葛。误矣。〇镛案陆农师好立新义。而不考古经。何以折郑角也。士虞礼曰。丈夫说绖带。妇人说首绖。不说带。(下寅六。)农师谓男子首绖不受葛。此于礼尚蒙然矣。何以议郑。 (陈可大
之释檀弓。乃用农师之义。其卤莽如此。)此章之解。注疏至精。无小瑕也。
  父母之丧偕。先葬者。不虞祔 (第 202H 页)
明前有禫事者。期犹可哭也。孔子既以伯鱼祥后之哭为已甚。则出母无禫。亦其證也。〇又按父卒然后子为父后。 陈可大
坚以伯鱼为夫子为后之子。大谬矣。〇又按亭林之说。本横渠义也。然檀弓未必皆妄诞。当从孔疏。
 《通典》 …… (第 221H 页)
 《小记》曰为父后者。为出母无服。(文再见。)无服也者。丧者不祭故也。〇郑曰。适子正体于上。当祭礼也。(又云。不敢以己私。废父所传重之祭祀。)〇孔曰。父没适子一人。不为母服。所以然者。已系嗣烝尝。不敢以私亲废先祖之祀也。〇朱子曰。此尊祖敬宗。家无二上之义。先王制作。精微不苟。盖如此。〇陈浩曰。出母。父所弃绝。为他姓之母。死则有他姓之子服之。若丧他姓之母而废已宗庙之祭。岂礼也哉。然虽不服。犹以心丧自居。为恩也。非为后者期而不禫。〇镛案记文再发皆言为父后而已无继祖承宗之说。即凡为父后者。虽主一庙之祭。犹当无服。乃郑注孔疏。必举先祖之祀。苟如是也。单奉一庙者。将云有服乎。论礼之书。贵在精核。模糊漫漶者。所不取也。〇又按 陈可大
之说。亦模糊矣。为他姓之母则无服。若守志不嫁。则将有服乎。母之被出。或缘不顺舅姑。或缘嫉妒诅咒。或缘 (第 223H 页)
出后者。既降无服。恐无此礼也。)〇又按麻者。两纠之绖也。吊服环绖。本用葛筋。又止一股。凡麻绖无环也。 陈可大
乃欲以一股之环。指之为麻。不亦误乎。孔疏谓用缌绖。其说是也。(详见朋友条。)
出嫁十二(妇人为夫党女 (第 275H 页)
。而虞以安之也。孔子先反。又何疑焉。家语曰。既封而归殷道也。孔子行之。郑氏于先反之。注曰。当修虞事。 陈可大
胡删焉。
孔子哭子路于中庭。
郑云。卫世子蒯聩。篡辄而立。子路死之。〇箴曰。蒯聩。父也。蒯辄。子也。 …… (第 356L 页)
子在。伯鱼安得为父后。后者。对先之名也。父没而后。可名为先。(若先考先亲之类。)父没而后。可名为后。 陈可大
只知适子之为后。不知父殁(一作没)而后始名为后。故欲使伯鱼无服。不亦闷乎。为父后者。无服何也。丧者。 (第 359H 页)
。仍无服矣。凡为人后者。则有父子之道焉。如其无服。父子之谓何。郑说非矣。为殇后者。天子诸侯之礼也。〇 陈可大
之说。是矣。但以殇者。为已冠而死。又大谬。经云。丈夫冠而不为殇。陈以为已冠之殇。可乎。〇顾亭林之说。 (第 404H 页)
 出春秋汇纂。
 传。遇懿伯之忌。敬子不入。(注)忌忌日。适及滕郊而遇此日。故欲至次日乃入。
  出 陈可大
说。杜云忌怨也。以为懿伯即惠伯叔父。为人所杀。及滕郊。惠伯逢其雠。敬叔不入。欲使惠伯报叔父雠。郑玄释 (第 496L 页)